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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检测技术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成都市企业检测技术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Chengdu DU EnterpriseAssociation Monitoring Technology,英文缩写CDEAM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成都市生产企业中的专业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产品安全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坚持以科技人员为本,团结和组织广大检测专业技术人才,为促进国际、国外先进检测技术应用的推广,提高产品质量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 ,登记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是: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检测技术调研,每年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企业检测技术发展的调查报告,为政府部门建言献策。
(二) 开展各项检测技术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向会员介绍、交流国内外检测技术的先进经验及技术的信息。
(三)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检测人员资格培训、有关检测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
(四)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本会与政府、本会与会员和本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 组织企业开展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引导企、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检测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六) 组织相关检测技术专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检测课题进行咨询诊断和科技攻关。
(七) 组织会员单位每年定期出版内部刊物,宣传成都市检测技术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科研成果。
(八)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检测技术科研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协助开展检测技术活动。
(九)建立各类人才资源库,为会员单位及时输送所需人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是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质量管理和检测技术基础工作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 企业检测部门的专业人员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获取本会的信息。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论文评比及向上级推荐等活动。
(五) 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技术咨询、诊断等方面的服务,优先享有质量管理、检测技术咨询等服务事宜。
(六) 具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向本会推荐检测技术成果、优质产品和开发新产品检测技术工作的信息、经验等,并向本会按期交纳会费。
(五) 积极开展检测技术管理的宣传、教育,撰写(或翻译)总结报告和学术论文等资料,供本会交流。
(六) 完成本会交办的其它有关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后其会籍即予以注销;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机构其它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通报相关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质量管理、检测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能超过七十周岁。
(四)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对本会的财务票据使用管理负责;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本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有关方面的资助和赠款。
(四) 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收取:理事长单位会员:50000元/年,常务副理事长单位会员:3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会员:200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10000元/年,单位会员:2000元/年,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成都市企业检测技术协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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